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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介绍

作者:山东久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14 08:35:52

很多人已经知道了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而且也知道如果商标被驳回还想注册的话就需要进行商标驳回复审,那么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呢?别着急,我们济南商标注册这就告诉你。

一、收到驳回申请书。商标申请人在收到驳回申请书以后,一定要留意商标局寄的驳回申请书信封上面的邮戳,这很重要。因为驳回复审是有时间期限的,过期无效。这个时间期限有两种算法:

1.发文日期15天路途时间15天复审请求时间=30天。

2.信封邮戳15天。看完时间以后就要看驳回的类型: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如果是全部驳回,看看驳回的理由,有没有复审成功的胜算?有的人可能不会分析,如果不会的话可以找我司来帮忙,我们会派出专业的人来分析。分析完以后可以从分析结果来决定是不是需要复审。如果是部分驳回的话,可以观察一下驳回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是否属于自己的业务,然后综合其他的因素,考虑是否复审。如果决定要复审了,一定要尽快处理,因为时间不等人,后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二、前期的准备工作准备驳回复审需要的材料,如果因为时间紧迫,来不及准备的时候,可以先提交申请书、简单的驳回理由书、驳回通知书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的话可以先提交复印件,然后其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以内补充。

三、提交申请当材料都准备完成后,整理并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缴纳驳回复审的费用。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全权委托。

四、驳回复审后两个月左右会下发受理通知书,然后一年半左右出裁定。如果复审成功了,那就会移交商标局,发公告,三个月内无异议就会颁证了。如果复审失败了,那么就只能选择放弃或者诉讼了。这就是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都说“便宜没好货”,这对商标而言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如此,商标代理人还是会遇到客户觉得商标太贵,想买低价的商标。其实并不是商标代理人不给你推荐低价的标,而是有原因的。商标注册公司小编就以自己平台的标与大家细说,低价商标的背后到底什么?

01、针对性强的商标商标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引导市场。有些商标名称的针对性太强了,是针对某一行业申请注册的,若是将这枚商标用到其他的类别上,就会显得很奇怪,很不合适。就如“韩医堂”很明显是做医药、疗养、卫生这类,若是硬要做工业、金属等产品就会不合适;“一人一茗”商标也是一样,在饮料、茶等产品上很合适,在其他的产品上就不一定适合了。而很多商标就是因为其对行业、产品的针对性强,所以价格相对而言也就不会很高。若是客户正好缺这一行业的商标倒是好说,但是一般来说企业不可能一直只做一个产品。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很多企业都会选择转型升级,总是想往高处走,而不是一成不变。

02、残标价格低的另一种可能,就是这枚商标注册类别不全,只适合做某一产品,这类残标对于多数的客户而言是没用的。若是客户不小心买了这类残标,如果会现这枚商标根本不能使用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那不就花了冤枉钱吗!就比如客户想要的是一枚做男女服装的商标,可是却买了一枚“花妃花”商标,这枚商标只能使用在皮带(服饰用)的商品上,就等于白白花了钱,却仍是没有男女服饰类的商标。

商标的价格高是因为其物有所值,那商标的价值是怎么决定的?一般来说商标转让的价格分为四种:

1、商标转让过户费:通常行业收费在1000元;

2、商标转让代理服务费:若委托代理机构,则还需另行支付一定的代理服务费;

3、商标本身的价格:辨识度高的、寓意美好的、有知名度、的商标当然是大家争相抢夺的“好商标”,价格自然不低;

4、最后一种可能取决于这枚商标的询问人数:有些商标起初价格可能不高,但是询问的人多了,商标持有人就会觉得自己的这枚商标受欢迎,可以卖出更好的价格。随着询问人数的增加,价格也随之增长了。一枚商标的名称取得好,有利于企业后期的推广与宣传,这枚商标的价格自然也不会太低。

总之,商标作为可以代表企业声誉、名誉、信誉的象征,价值是其的表现形式之一。同时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做质押贷款,将商标的价值真正地利用起来,为企业带来切实的利益。所以并不是商标代理人不给推荐低价的商标,而是那些低价的商标不一定值得你购买。

在注册公司如果没有实际经营地址可以选择地址挂靠。 

地址挂靠有以下几个显著的好处: 1、可以避免每年的政府机构年检 2、方便通过工商局的注册地址抽查 3、可接受邮件,信件,快递,包裹,防止陷入地址异常 4、比租用写字楼便宜的多,有效的节约成本 但是地址挂靠并非毫无风险,在注册公司地址挂靠虽然好处多多,但需注意地址挂靠可能引发的相关法律后果。 

注册公司地址挂靠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要考虑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2、要考虑因地址挂靠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3、要考虑有没有相关资质文件,或者需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的行为 地址挂靠有利也有弊,最终还是要结合自己公司的情况而定。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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