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医药行业的创新、研发,是人类进步的一大标志,新的药品被研发出来,可以使很多的病理得到更有效的医治,拯救更多的生命;同时,对于制药企业来说,获得专利的药品也可以带来许多优势。当然,新研发的药品要想获得专利,也是要经过申请的,那么药品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跟随济南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药品专利通常指对包括中药、化药、生物制药申请的产品、方法及用途专利,狭义的药品专利,是指需要药监部门的审批的药品,进而产生的许多不同于其他领域的专利的特殊规定。
药品专利申请所需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注意:说明书是一个技术性文件,是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一部分,是申请专利的核心文件;其次,说明书是一个法律性文件,在实践当中,说明书撰写得好与差,将会影响到药品专利是否能够获得;第三,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八个方面: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有用的背景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的内容、发明的优点及积极效果、有关附图及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及最佳实施方案。 药品专利申请流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检索同类型专利,可自主检索,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更全面地检索。
3、准备申请文件,提交进入申请步骤: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布阶段(特指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授权阶段。
4、获得受理通知书。
药品成功申请专利有很多好处,例如可以促进市场销售,增加消费者购买信心,拥有专利的药品企业还可以享受高新企业待遇。所以,如果有了新的药品研发出来,而且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在了解了药品专利申请流程之后,就赶紧申请专利吧!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不断往上增加。随之而来的商标问题也多了起来。许多人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不会遇到什么是事情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那么商标权人该如何避免商标撤三呢?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何避免商标撤三?避免商标撤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那么哪些可以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发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3、合同或者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4、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目前,我国商标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的定义和条件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商标使用”至少应该符合一些条件。目前,我国商标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的定义和条件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商标使用”至少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商标使用应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能够为消费者所感知。商标必须以某种形式为消费者所感知,才能够发挥其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2) 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发生在我国境内。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在一国范围内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行为彼此独立,互不牵连。这里所说的我国境内,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他们实行独立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受到商标权的独立性保护。
(3) 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商标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 行为都可视为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存在。
(4) 商标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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