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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作者:山东久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8 08:55:17

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产品商标不受侵犯,有必要对商标进行注册,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有必要及时注册公司商标!济南商标注册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全国商标在进行审查。一经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因此,报名自然要交由统一考试,才能统一有效。各省和地方工商局无权审查商标。

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审查。商标可以申请或委托代理公司使用。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大厅查询并提交。代理公司申请的,代理公司应当免费查询。代理公司提出申请的,应当审查代理公司是否具备资格。商标局网站上公布了备案代理公司的名称。选择一个好的代理,你可以轻松而迅速地处理!

商标注册申请后,由商标局发出《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大约六个月后,你可以在中国商标网站上找到商标申请的细节。约8个月后,经审查发现该商标被驳回的,予以驳回,并出具正式的《商标驳回通知书》,详细说明驳回理由。(注:此步骤取决于商标。如果通过检查的商标没有被拒绝,则此步骤不可用。)商标注册多长时间?大约一年后,商标局完成了审查,并在中国商标网站上正式公布。

大约15个月后,公告到期,没有人提出异议。然后颁发商标注册证,至此,商标注册工作结束,商标注册工作完成。费用:商标注册,由商标局收取1000元费用,是全国统一的管理费,按件收取。如果你委托代理人,大约是800元。因此,商标注册的总费用通常是1800元。在此期间不会产生其他费用。

向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的争议提争议的前提:必须出示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证据。比如,在该商标被抢注之前使用的写有该品牌的发票,和订货单等,以及广告宣传册等。而且该国外品牌在国内以及国际上已经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提争议胜诉的可能性较小,我国施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抢注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提争议的前提:该国内济南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重新注册商标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加深,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以下简称“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1)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应该合理地运营商标。有效地将商标利用起来,如果超过三年不使用,他人就有权利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进行商标撤三申请。

(2)不管你对商标是否有规划,只要在三年内使用了该商标,别人就没有机会进行商标撤三。同时应该将使用商标的证据保留起来,以提防他人申请撤销。那么商标的使用即是将商标用在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商标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上。

(3)保留证据。如果你的商标被他们提出商标撤三申请,那么你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在三年之内使用过。不管是济南商标注册人还是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对该商标的使用。商标使用证据很多,比如说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等多种证据相互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

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000~2000元,多则好几千元,一般人不会和钱过不去,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撤三。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条规定为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禁止宣传的基本规定。

有人认为此规定一出,驰名商标的推广意义将不再具备,甚至已经无法在公众领域做任何展现。虽然商标法作出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不具有任何推广意义。因为品牌传播的方法,除了经营者可以主动采用各种形式的广告推送的办法之外,也可以被无意识的传播,例如某企业被以新闻或某项知识类网站以客观描述的形式播发了该企业驰名商标的持有情况,则该类情形既不能视为广告,也不能视为生产经营者的商业行为。换句话说,非商业行为的驰名商标传播均属于对企业驰名商标的合法传播。具体操作中建议如下:

1、驰名商标的信息的传播人尽量不要是该商标的生产、经营者。

2、传播行为具有真正的非商业性。例如关于产品商标知识的描述,百科资料的描述、在某项特定的非商业场合对本公司持有驰名商标情形的介绍等均属于非商业行为。

3、信息表述应当尽可能客观,不带有倾向性意见,不存在主观性很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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