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区企业商标申请有哪些好处
充分有效发挥注册商标应有功能、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当前,我国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商标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实施30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有效地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使我国济南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国际水平快速接轨,为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等等。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商标法作出第三次修改。
本次修改认真总结了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从适当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商标审查时限等方面,为方便申请商标注册、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商标应有功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从强化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制度规定;从增加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诚信,是对一个人的基本要求之一。做人要诚信,经营更需要诚信。目前商标注册领域,不正当注册行为时有发生。把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商标法,能够引导商标当事人诚实守信,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商标确权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也可以据此原则,正确把握立法本意,合理确定审理标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又需要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保证其生命力,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商标法的这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涉密专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指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守的,受理专利的机关是国防专利机构;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很多客户一直比较着急,关于4月底之后注册的商标一直未下发受理通知书。很多客户都比较着急想找到一个比较快的方法拿到受理通知书,但是受理通知书只有北京商标局一个部门下发,其他部门或者科室没有资格下发商标的文件。商标局自14年5月1日起实行新的商标申请后台,商标局内部系统一直在升级中,虽然已经将近3个月,但是一直没有升级好。什么原因没有升级好?这个谁也不知道。
商标局没有给一个确切的或者是大概的时间说什么时候能弄好,每次我们代理公司打电话咨询的时候也是被搪塞,各位客户也可以自己打电话咨询,如果不相信我们。商标局的电话也都是公开的,谁都可以打。商标申请的程序也是公开的谁都可以查到。所以,请大家谅解,不是我们不给你发,是商标局没有下发相应的文件,我们又不能给你造一个假的出来。商标证书近期的也没有下发,自从4月底之后商标证书和商标受理通知书都没有下发,所以,各位请耐心等待。我们也着急。一有消息会及时通知大家。望大家谅解!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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