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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哪家好

作者:山东久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2 08:16:36

企业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

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服务。由此可见,财务审计是检查各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步骤,那么各企业应该如何选择专业的财务审计公司呢?接下来,本文将带领大家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通常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对财务审计公司进行选择,其只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公司规模。首先,我们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规模来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如果公司规模很大,可以选择一些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国内排名靠前的专业审计公司;如果是中小型企业的话,一般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审计公司在各自营业范围内有相应的业务资格的都可以胜任。

2、审计报告内容。其次,各企业负责人们可以根据自己所需求的审计报告内容来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一般的审计报告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财务审计公司都可以出具,而特殊的审计报告就需要一些专业的审计公司来出具了。所以,各企业负责人除了根据自身企业规模选择审计公司外,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审计报告来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

3、“避嫌”。再次,各企业负责人在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的时候要做到“避嫌”,即不得委托与被审计公司有关系或联系的审计公司。例如:审计公司与被审计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审计公司与被审计公司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等,都可能影响审计人员公正地执行公务。

事实上,财务审计报告报告的出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人和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也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审计报告做出投资决策,降低其投资风险,因此,企业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都有必要对财务审计工作予以关注和重视。

以上是对如何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的简单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如若存在开展财务审计的服务需求,便有必要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慎重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业务委托!

正在申请的商标能转让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注册中的商标还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对于受让人来说有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这个商标,如果注册成功,自然转让就完成了,如果不能成功注册,那么转让就无从谈起了,这就是这类商标转让的风险。相对于商标而言,还在申请中的商标,在转让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合同,不然注册不成功,到时导致转让不成功,这个费用就不好说了。

如果需要转让请准备以下材料:(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转让商标注意的问题:首先要确认被转让商标的法律状态。

已失效的注册商标、处在续展宽展期且未提交续展申请的商标不能办理转让;被法院冻结、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的商标不能转让(质押登记中的商标必须在解除质押后才可进行转让)。对于申请中的商标,需要确认其申请流程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全部驳回的决定或裁定已经生效则不能办理转让。

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大多会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在中国,办理商标转让并不需要提供转让协议,而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另行签署转让申请书。转让申请应当以受让人名义提交,因此应当由受让人签署代理委托书。转让人在转让申请书上的名称、地址应当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一致,所加盖的章戳或签字应当与商标原注册申请书中使用的印章或签字相符。

商标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就会被宣告无效,但如果当事人有服而且有证的话,那么商标无效宣告可以请求赔偿吗?商标无效宣告可以请求赔偿。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一、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三、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

四、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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