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司申请专利要准备哪些资料?
当“商标”一词自动出现时,注定会成为企业的宠儿。可见,每一个企业都不遗余力地投资于商标,尤其是知名企业。那么,为什么所有的知名企业都在争夺商标所有权呢?济南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何居高不下?加和王老吉之间的商标纠纷尚未解决。许多企业无法承受耗费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因此,企业应具有先进的商标保护意识,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之所以成为时代的宠儿,主要是因为它具有以下价值:
一、商标应当及时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享有专用权,他人不得随意使用或复制。一经发现,可以要求他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二、未及时注册的商标,可能被他人恶意注册,或者在不明情况下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初始投资费用向东方支付,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质押、贷款等一系列融资活动,增加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帮助企业在关键时刻渡过难关。
四、商标可以转让、交易和授权。目前,国内商标市场年交易额超过5亿元。早期的小投资可能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丰厚回报。
五、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时代,如果你想进入: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城市,就必须要有一个商标;线下交易对商标也有同样的要求。没有商标就没有生活空间。
六、商标注册成功后,可认定为省级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并可认定为获得各级政府补贴并享受相应税收减免的成功商标。并能自动享有各种商标保护权。
所谓“欺骗手段”,是指济南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所谓“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此外,注册申请人在驳回复审、商标异议以及复审阶段进行上述行为以取得商标注册,也应当被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诸如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等与商标注册无关的程序中采用欺骗手段,不适用该条款。
适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条款,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相对禁注理由时,应适用5年争议期限和申请人的规定。《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以相对禁注理由提起撤销商标请求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第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相对禁注理由时,应不超出相同或类似。
依照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实施权规模及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可分为以下5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便是指在必定的时间之内,在专利权必定地域规模以内,专利权拥有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且专利权拥有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地位与专利权人有相似之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独占地实施专利技能,扫除专利权拥有人的实施行为,也能够在专利权人不申述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或恳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诉前暂时办法。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必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必定地域规模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一般实施许可(简称一般许可)是指在必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别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存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能够实施。一般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能否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暂时办法,关键在于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约定。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是针对根本许可而言的,即在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缔结实施许可合同的基础上,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作为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便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有必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赞同,不然无权缔结分许可合同。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作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假如二者的技能作用或许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能够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以恰当的补偿。交叉许可的性质,既能够是一般许可,也能够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济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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