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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复审费

作者:山东久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8 08:42:11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是500元,如果可以办理费用减缴,减缴后个人缴纳75元,企业缴纳150元。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是300元,减缴后个人45元,企业90元。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用不予减缴。

4、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优先权要求费用是每项80元,不予减缴。

5、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请恢复权利请求费是1000元,不予减缴。

6、无效宣告请求费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是1500元,不予减缴。

7、专利登记费用、印刷费、印花税

实用新型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共计205元,不予减缴。

8、附加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附加费分为三种情况。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元;二: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十一项起每项增收150元;三:说明书附加费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50元,从三百零一页起每页增收100元。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附加费都不予减缴。

9、中止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止费是600元,不予减缴。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多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用2400元,不予减缴。

1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年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年费:1-3年600元,减缴后个人90元,企业180元;4-5年900元,减缴后个人135元,企业270元;6-8年1200元,减缴后个人180元,企业360元;9-10年2000元,减缴后个人300元,企业600元。注:授权后6年的年费可以减缴。

1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年费滞纳金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年费滞纳金的收取是按照每超过规定的交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根据新新订的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收效的《专利法》规矩,专利权人或许好坏关系人有根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许行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举动,如不及时阻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补的危害的,可以在申诉前向人民法院恳求采用责令间断有关举动的方法。恳求人提出恳求时,应当供应担保;不供应担保的,驳回恳求。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恳求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可以延伸四十八小时。判决责令间断有关举动的,应当当即实行。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恳求复议一次;复议时间不间断判决的实行。

恳求人自人民法院采用责令间断有关举动的方法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申诉的,法院将革除禁令。恳求差错形成被恳求人丢掉的,由恳求人承当。

济南商标注册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这是每个商标人都知道的事情。商标注册想要避开一定风险最好是要找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即便如此也不能完全就可以肯定申请的商标就一定能注册成功,但可以相对的提高部分成功率。那么,申请示意性商标的风险大吗?

示意性商标也称为暗示性商标,指商标所选用的文字、图形等标识,在用户经过想像后可以联想起该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特征。尽管示意性商标暗示或提示了商品的属性或具有某一特点,但它是间接暗示,因此不能算作是描述性的。比如,飘柔让人联想到洗发水对头发可能产生的功用。在美国商标查询时发现,有人使用火鸡发出的叫声Gobble-gobble作为火鸡肉类产品的商标。暗示性商标有利于商品的推展,但在注册上却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通常描述性商标不受保护,而暗示性商标一般却不会被拒绝,在我国内地,国家商标局审查人员常因自身主客观因素不同,而对商标审查结果会有不同,所以,我们公司认为大家在选择商标名称时,还是多以显著性较强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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