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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的大致分类

作者:山东久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8 08:48:09

商标圈里曾经有一句这样的流行语:最漫长的等待不是过完寒冬,是长久下不来的商标证书。虽然济南商标注册的过程确实比较漫长,但是大家都知道注册商标的重要性,所以不管会经历怎样漫长的过程,出现什么样的意外,都一定要过五关斩六将把商标申请下来,拿到商标注册证才算是圆满了,毕竟注册商标的好处和带来的优势是不可估量的,绝对是非常划算的投资。注册商标的好处:

1、建立品牌效应;品牌的建立对创业公司来说,既能快速占领市场,又能促进用户对产品的认识、方便产品的营销与运营等等,一旦品牌被撑起,这个商标的价值也就无价。

2、为申请驰名商标做准备;要想获得驰名商标,前提是你的商标是一个注册商标。

3、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评估它的价值,继而通过转让,许可或者质押来实现它的价值;就算创业者没能在该商标下的创业领域获得成功,也还是有机会转让、许可给他人,商标是创业者们的无形资产,而且是创业公司必须拥有的,如果没有商标可能会成为创业公司未来发展的一大绊脚石,反之会变成未来创业领域中的优质投资。

4、核准注册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的创立、发展,都离不开每个创业者的辛苦耕耘,离不开团队的汗水与付出,这一切都来之不易,如果早早注册商标,商标也会跟着企业一同成长,价值不断提升。而最重要的是,很多产品只有在被核准注册商标后才能得到相应法律保护。

5、商标是办理质检,卫检,条形码等的必要条件。

6、避免自己费时费力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是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的,即便是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会构成侵权。

这些是最明显的注册商标的好处,其实在无形当中,注册商标的好处远不止这些。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企业有了自己的品牌,才有更美好的未来,赢得更加广阔的市场,不要小看注册商标的好处,它给你带来的利益不可估量。

立体商标大致分为两类:

(1)仅由立体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

(2)立体形状与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等结合构成的立体商标。

前者再进一步细分,又可以分为:

(1)商品的立体形状;

(2)商品包装的立体形状;

(3)商品或商品包装的部分立体形状;

(4)独立于商品的装饰性立体标志;

(5)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的立体形状。

由于立体商标与形状有着密切的联系,也被称为形状商标(shapemark)。比较著名的立体商标如瑞士的三角形巧克力(170BI.EONE)、可口可乐的曲线型瓶身、阿迪达斯鞋的三条纹图案、奔驰车的星形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以及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和小丑形象(麦当劳叔叔)等。

我国《商标法》的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了济南商标注册的一般条件。

第9条要求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11条则规定原来不易识别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注册(除此以外,针对三维标志区别于平面标志的特殊性,

第12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在实践中,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如何运用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指引可遵循。)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日发布的《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分析报告显示,我国商标申请量、济南商标注册量、有效商标总量等指标均居世界第一位,为全球商标品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和市场监管的不断加强,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得到有效激发,品牌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政府、企业和社会对商标品牌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推动我国商标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报告称,全球知识产权呈上升发展趋势,2014年中国对全球商标申请量增长的贡献尤为明显,中国国内商标申请量增长了18.2%,占全球商标总量的30%,占了全球商标增幅的五分之四。中国的商标申请量自2000年以来几乎翻了一番。

此外,中国对全球商标注册量增幅的贡献率达到70%。新《商标法》对审查时限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为提升商标注册效能所做的各项工作,大幅提高了审查效率。中国还占据了2014年全球有效商标的榜首,达到840万件,比2013年增长15.9%。

报告显示,我国商标品牌工作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商标经济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商标的GDP经济效益有待提高。同时,我国商标申请的类别分布显示我国经济结构亟待转型升级,企业运用商标走出去的意识有待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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